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、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本科生。
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和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的标准,对学生的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、身心健康、能力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。
第二章 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
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,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学习态度端正,勤奋刻苦,应修课程全部合格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,在校期间相同学段无处分;
(三)相同学段宿舍安全文明成绩合格,平均成绩75分以上(不含75分);
(四)身心健康,达到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》;
(五)积极参加集体活动、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。
第五条 工商学院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。
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,学生综合测评名次须位于所在学科类或所在班级前40%以内。分为三个等级:
(一)一等奖学金:每人每年1000元,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5%;
(二)二等奖学金:每人每年500元,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2%;
(三)三等奖学金:每人每年300元,获奖者占学生总人数的18%。
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。单项奖学金设精神文明奖、优秀作品和科研成果奖、体育比赛优胜奖、文艺表演优秀奖、创新创业奖、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、其他特殊贡献奖等。
以团队形式参与各类竞赛获奖或课题研究取得成果的,每项限报一次,奖金发放给团队,由团队负责人统一领取。学院统一表彰奖励过的科技竞赛、体育比赛、文艺竞赛等,不再重复奖励。
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:
(一)精神文明奖
1.临危不惧,舍己救人,保护国家、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;
2.关心集体,关心他人,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有突出成绩;
3.其他体现优良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情操的行为,事迹突出并受到社会有关部门及群众赞扬;
4.一次性奖励金额2000元以上。
(二)优秀作品及科研成果奖
1.在全国性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奖励3000元/人(团队),二等奖奖励2000元/人(团队),三等奖奖励1000元/人(团队);在省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/人(团队),二等奖奖励800元/人(团队),三等奖奖励500元/人(团队);
2.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结项的,排名前五,奖励500元/人;参与厅级课题结项的,排名前三,奖励300元/人;
3.主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项的奖励1000元/人;
4.从事科技发明取得突出成绩,获得专利证书,排名前三,奖励1000元/人。
(三)体育比赛优胜奖
1.在全国性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个人(团队),第一名奖励2000元/人(团队),第二名奖励1000元/人(团队),第三名奖励500元/人(团队);
2.在省级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个人(团队),第一名奖励500元/人(团队),第二名奖励200元/人(团队),第三名奖励100元/人(团队);
3.打破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记录的团队或个人,奖励5000元/人(团队);打破省级大学生体育比赛记录的团队或个人,奖励2000元/人(团队);打破校记录的团队或个人,奖励300元/人(团队)。
(四)文艺表演优秀奖
1. 在全国文艺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个人(团队),一等奖奖励2000元/人(团队),二等奖奖励1000元/人(团队),三等奖奖励500元/人(团队);
2. 在省级文艺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个人(团队),一等奖奖励1000元/人(团队),二等奖奖励800元/人(团队),三等奖奖励500元/人(团队);
3. 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文艺汇演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(团队),奖励100—500元。
(五)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
积极组织或参加学院、学部各种文艺体育活动,成绩突出者,奖励100元。
(六)创新创业奖
注册公司并良好运行六个月以上的,奖励5000元。
(七)国防贡献奖
1.大学期间在学校报名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,奖励10000元。
2.在国防教育、国防宣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1000元。
(八)其他特殊贡献奖
用于奖励其他作出特殊贡献赢得社会荣誉的学生,奖金1000元以上。
第三章 学生综合测评方法
第九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测算方法:
综合测评成绩=本学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±学生在校表现得分。
计算说明:学生在校表现得分比例不超过20%,各学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学生在校表现加分细则。
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程序
第十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:
(一)优秀学生奖学金一、二、三等奖,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审小组根据规定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,确定初选名单;单项奖学金(除精神文明奖)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由所在学部进行初审。精神文明奖由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,所在学部负责初审。
(二)学部审核并在学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确定初审名单,报学生事务部,并附公示情况说明。
(三)学生事务部审核汇总后,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报主管院领导批准。
第十一条 奖学金按学年评定,每年秋学期评选。
第十二条 学院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,荣誉证书由学院统一制作、颁发;奖金由财务处一次性集中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。
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初审名单公示期内向学部提出意见,学部应当在3日内做出答复。学生对学部答复仍有异议,可在学院审核公示期内提出意见,学院征求各方面意见,综合审查后10日内做出答复,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部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》(院学字[2017]24号)废止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生事务部、教务部负责解释。